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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

作者:123 来源:未知 日期:2024-01-03 16:45:47 人气:8 评论:0 标签:知识 法律

民法典总则中,有一段是这样写的“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;但是,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,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”也就是说,小明还是个胎儿的时候,也是享有继承、接受赠与等权利的。

《民法典》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:

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但是,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,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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