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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年1月,一位在超市做销售的王女士接到超市: 关于春节上班时间的通知,看过通知之后,他发现他春节期间不但不能休息,反而比平时工作时间更长。正月初一至初三均加班12小时,初四再执班一天工作8小时,初八正常上班。王女士按上面规定上了班,但在2月份发工资时,这几天的工资都按正常一天8小时的工资发放。对此王女士不知道按法律规定,她应拿多少工资。
春节期间,对有些单位或超市企业而言,则是比平常都忙。对于春节的加班工资,按《劳动法》规定,初一至初三为法定节假日,应按3倍支付,初四至初七为普通假日,如企业不能安排补休,应按2倍支付。
具体王女士,初一至初三加班均每天12小时,这三天工资应折算为13.5天的平常每天工资(8小时工作制),初四执班8小时,在企业不安排补休的情况下,折算为2天的平常每天工资(8小时工作制)。对于广大职工,值得注意的是: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,应从该月工资发放并知道少发工资之日起。如超过此时效,就很难要了。所以维权要及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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